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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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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我们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28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有关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
  标准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套间学生公寓寝室住4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洗漱间、卫生间、阳台以及走道和公共服务用房分摊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二)学生公寓应独立成套,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单独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衣池。
  (三)每套寝室内必须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电风扇。
  (四)学生公寓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水磨石);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五)学生公寓楼应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
  (六)学生公寓楼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在福州地区的省部属高等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院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并由学校向在校生收取住宿费。
  学校应在开学前2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学校开学前1个月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凡上述规定时限后再予申报的,其核定的收费标准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本学期收费按原标准执行。
  各院校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核定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标明该公寓楼号和具体设施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根据各学校所建公寓具体条件分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见附件)确定。今后《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布。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的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费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
  学校按核定的公寓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除超额水电费之外,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学校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对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校收取公寓住宿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寓住宿费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或支付租赁费用,支付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维护和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寓的管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假期居住在自身公寓内的,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学校原则上应按贫困学生的比例留足普通宿舍,对于贫困学生要求入住普通宿舍而被安排入住公寓的,学校应安排一定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进行减免或补助。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住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学生退款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7〕费字7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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