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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14]1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9
实施时间: 2014-10-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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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
  现将《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规范统一的“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实施方案如下:
  一、同城通办区域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选择到地税部门的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区域分为省内通办、市内通办、城区内通办、县(市)内通办四种。“省内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市内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城区内通办”即可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县级市、县区)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县(市)内通办”即可在县(市)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
  二、同城通办范围
  (一)省内通办业务
  “省内通办”服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有5大类7项,具体为:
  1.涉税咨询类
  纳税人可就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涉税事项,向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电话或拨打江西地税12366热线咨询。
  2.发票类
  (1)有奖发票兑奖。消费者凭中奖发票原件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发票真伪查询。纳税人凭发票原件(待检验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发票使用情况查询。纳税人凭发票原件(待查询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表证单书领取
  纳税人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拷贝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纸质或电子表证单书。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如需取得完税证明,可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申请)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扣缴义务人代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向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5.网上申报
  办理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部门电子申报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二)“市内通办”业务
  “市内通办”服务范围暂比照“省内通办”业务执行(除试点地市外)。
  (三)“城区内通办”业务
  “城区内通办”服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有6大类34项,具体为:
  1.税务登记类
  (1)设立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设立税务登记(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4)设立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变更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6)房屋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7)土地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土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8)车船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9)税务登记验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0)税务登记换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等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纳税人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2)税务登记证件损坏补办。纳税人凭损坏后的税务登记证件残件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凭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5)外埠报验受理单。纳税人凭外埠报验编号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税务认定类
  (1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纳税人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7)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纳税人凭《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8)印花税核定调整(取消)。纳税人凭《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9)简并征期认定。纳税人凭《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发票类
  (20)门市发票代开(不含免税发票)。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下代开发票,纳税人凭合法身份证件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 纳税人凭《代开发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1)定额发票领购及缴销。纳税人凭发票领购卡,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2)发票验旧。纳税人凭发票领购卡;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4.申报征收类
  (23)纳税申报(包含营业税申报等31项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申报所属期内的各项税费,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税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正常户”及未进行税(费)种鉴定等纳税申报,需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核实后,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4)税(费)征收。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缴纳各项税费,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税款及其滞纳金、稽查查补税款、往年欠税、“非正常户”申报纳税、未进行相应税(费)种鉴定等税款征收,需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核实后,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5)纸质资料报送。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时,可自主选择向任一办税服务厅报送。
  (26)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凭《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纳税人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9)延期申报审批。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0)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纳税人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1)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纳税人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5.证明管理类
  (32)完税证明开具。实行网上申报或税库银批扣的纳税人,在完成申报缴纳税费或完成税费划缴手续后,如需取得完税凭证的,可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33)资源税管理证明。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凭《资源税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等资料;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凭《资源税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6.权益维护类
  (34)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纳税人可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赔偿申请书》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县(市)内通办”业务
  “县(市)内通办”服务范围暂比照“城区内通办”业务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同城通办”服务是对现有办税服务模式的一次革命性调整,涉及到征、管、查各方面,纳税服务、信息中心、计财、发票、征管、税政、基金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凝聚合力,破解阻力,确保“同城通办”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与各项征管工作能够平稳对接。
  (二)严格入库纪律。要根据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基层分局)、纳税人管理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规范填开完税凭证、代开发票,依法据实地将税费汇缴至相应金库,不得随意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严禁以“同城通办”为借口混级混库、引税拉税、买税卖税。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同城通办”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违规改变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规范资料传递。要加强对涉税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将涉税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征管系统,按系统流程及时进行电子信息传递。要明确纸质资料传递、接收的职责、岗位、人员、时间和地点。纸质资料的传递,应做到完整、及时、简便,尚未办结的事项,应在限时办结的时限内进行传递;已经办结的事项,要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传递;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传递;传递时交接双方相互清点核对、签章、注明传递、接收时间;管理分局要加强资料的后续审核,并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保管。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使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同城通办工作,消除对“新生事物”的抵触情绪,破除推进阻力。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校等平台,加大同城通办的宣传,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使同城通办服务尽快为纳税人所熟知,方便纳税人尽早享受“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的办税便利。
  (五)积极稳妥推进。自2014年10月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广“同城通办”服务,实现全省统一规范的“同城通办”服务,全省范围内实现“省内通办”;各设区市实现“城区内通办”和“县(市)内通办”;鹰潭市局试点“市内通办”服务,“市内通办”按照“城区内通办”、“县(市)内通办”业务办理。要科学处理目标与现状的关系,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切忌脱离实际盲目推进,各设区市局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同城通办”的范围。加强对推行过程的督查跟踪,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信息反馈,并做好“同城通办”服务推广总结、评估工作,及时改进、完善不足,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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