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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4]2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25
实施时间: 2014-10-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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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5日
  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淘汰对象
  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目标任务
  2014年确保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6万辆,争取淘汰30万辆;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行淘汰。
  (二)先公后私。2014年底前,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全部淘汰,企业单位及公交黄标车淘汰50%以上。2015年底前,全省企业单位(含中央驻皖企业)及公交黄标车全部淘汰。积极引导其他车主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三)先城后乡。以加快淘汰城市黄标车和老旧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先小后大。先行淘汰小微型黄标车和老旧车,带动大中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五)宜改则改。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少且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可通过安装颗粒过滤器(DPF)、氧化性催化转化器(DOC)等后处理装置进行黄标车治理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现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疏堵结合。通过财政补贴、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登记、营运、检验等环节的监管,采取严格的限行措施,倒逼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四、工作措施
  (一)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自2014年11月1日起,黄标车和老旧车排气污染检测一律采用工况法,其中黄标车每季度检测1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开展在用车辆全面清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期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新车注册等相关业务,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四)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五)推进黄标车限行。2014年底前,各市要出台并实施黄标车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规定,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制行驶标志。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六)实施奖补政策。省、市、县财政自2014年起连续4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进行治理改造且经检测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按提前淘汰政策予以补贴。对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予补贴。省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根据淘汰任务分年度测算制定。各地要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补贴标准和方案,落实地方补贴资金,按照车型和入户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金融机构和车企分别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和让利优惠。
  (七)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平台。统筹整合公安、环保机动车管理信息资源,建设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分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和检验关;加大路面查控力度,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计量认证与资质管理。省管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定期调度或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落实淘汰措施,加快淘汰进度。积极开展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加密检查频次,加大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四)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重点和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年度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市、县政府,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予以问责。
  附件:2014年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4年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单位:辆

确保淘汰任务

争取淘汰任务

合肥市

31211

38722

淮北市

8399

9892

亳州市

26465

28834

宿州市

26696

28327

蚌埠市

11063

13781

阜阳市

39561

44263

淮南市

12389

15972

滁州市

7524

9856

六安市

34866

38253

马鞍山市

3422

4589

芜湖市

11758

14970

宣城市

12256

13435

铜陵市

2871

3570

池州市

1666

2009

安庆市

12783

15327

黄山市

17070

18200

合  计

260000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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