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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10
实施时间: 2014-11-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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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市场运作、保险联动、财政补助”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害动物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建成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分别建设1个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建设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120个;建设高温生物发酵法处理点100个,其中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处理点52个,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处理点38个;养殖密集乡镇处理点10个。到2018年,建立完善全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形成中小养殖场、散养户病害动物由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中大型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和定点屠宰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统筹规划建设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和散养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社会无主动物尸体。长沙县2014年完成项目建设;浏阳市、宁乡县2014年完成项目立项,2015年完成项目建设;望城区2016年完成项目立项,2017年完成项目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同时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的全程监控。
  (二)建设病害动物收集体系。各区县(市)应根据畜禽养殖规模和布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乡镇为单元,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区为单元建设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收储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社会无主动物尸体,统一由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应当配备站房、冷库等设施设备。
  (三)建设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出栏生猪1万头(或出笼家禽10万羽)以上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必须按国家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建设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密集乡镇自建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乡镇内的病害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性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有主动物(宠物)尸体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优先安排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用地和项目资金,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期完成。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区域性排查制度,明确区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适时推动制订长沙市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相关条例,将动物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公安部门负责病死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城管执法、水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弃置在责任区或辖区内的病死动物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加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农技、兽医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监管责任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督促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长沙县、浏阳市作为农业部试点县(市),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推进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二)广泛宣传,完善保险机制。加大对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明确动物饲养者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将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快修订生猪养殖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推行家禽保险,积极探索家禽等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三)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各级公安、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实施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精神,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其他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标准为80元/头;按照“谁送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段实施送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对无补贴标准的其他病死畜禽,由各区县(市)参考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在国家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对在规定期限内建成验收达标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养殖密集乡镇无害化处理设施,所需建设资金(不包括建设用地)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建设用地由所在区县(市)解决;积极扶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建好的一个补助3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同时,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将水域(河流、水库、沟渠)巡查打捞、社会无主动物尸体动物收集、乱丢乱弃动物尸体溯源打击等整治行动和无害化处理等专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0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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