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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税[2013]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7
实施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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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管县财政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试点改革中因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纳税人实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按照试点政策缴纳的增值税额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缴纳的营业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二、扶持期限
  自试点开始,至试点结束,分年实施。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首个政策执行期。
  三、扶持资金
  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通过支出安排,对试点中税负增加的纳税人予以财政补助。试点纳税人增加的税收负担,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
  四、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报。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务于2014年1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地所在县(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2)项材料在报送县(区)财政局之前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增值税主管部门具体核实营改增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纳增值税等数据,并盖章;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县(区)财政局留存。
  (二)财政部门核实下达资金。县(区)财政局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上报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县(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确认无误后,全额下达扶持资金。省管县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直接下达扶持资金。市(区)、省管县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由市(区)、省管县财政局采取年中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财政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资金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区)、省管县财政局;应由县(区)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区)。
  五、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一)规范流程,严格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核实把关工作。对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国税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究试点纳税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管理,定期检查。各级财税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核实试点纳税人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沟通,及时汇报。各市县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反映。市(区)、省管县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省财政厅上报《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附件2)。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
  2013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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