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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0-24
实施时间: 2014-1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7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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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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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雪崩   2014年12月14日
好,蚂蚱虽小也是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