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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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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家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转发意见(粤财法[2014]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作如下操作指引: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对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员范围
  1.失业登记有效且失业登记时间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4.毕业年度离校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到创业项目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明;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已离校的提供毕业证。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就业失业状态、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印章,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政策的材料,一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不符合条件意见书,退回申请材料。
  (三)税务部门备案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可申领此证人员)、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申请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我市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就业登记的,可以申请享受此项税收政策。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记载新招用人员的《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
  (4)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类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2.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是否新增就业岗位;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4.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在其《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对单位符合条件但个别招用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后重新申报资料。
  (三)税务部门备案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财税[2014〕39号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我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六)市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招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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