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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15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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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结合青海省国税业务实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8224259;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建议栏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电话是:0971-821870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5日

修正: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10-23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我们梳理了目前保留的适用我省国税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制定有何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抓手。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同时,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各地摸清审批事项底数,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内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由于总局10号公告中公开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全国税务系统审批项目(不含只由地税系统审批事项),具体审批层级因各地情况不一,未作统一明确,且部分审批事项不涉及青海省国税系统,因此,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青海国税实际,对涉及我省国税系统的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层级权限等内容进行了梳理明确,并广泛征求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意见。经过层层清理,反复核实,确认了总局公告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我省国税系统适用的有68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61项。《公告》以此底数向社会公开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公告》公开了青海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目录清单,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对清单实施目录化管理。
  2.为便于收集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我省国税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公告》公开了省局建议收集的具体方式和监督电话。
  三、《公告》为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我局《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考虑:一是总局10号公告即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告》明确的审批事项及制定依据税务总局已于2014年2月13日向社会发布,而审批的层级只是将现行规定进行整合,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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