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11月申报期及入库期顺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调休放假的通告》(京政发〔2014〕32号)的放假安排,11月7日-12日我市调休放假,11月纳税申报期和入库期按休假天数相应顺延。调整结果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2014年11月原申报期及入库期为1-17日的各项税费,纳税申报期及入库期均顺延至21日结束。
  其中,因系统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抄报税时限仍截至17日,17日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否则将影响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8-2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不按照逾期申报处理。
  二、资源税的申报期及入库期原为1-10日,2014年11月份顺延至14日结束。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期仍维持11月30日不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 厦地税函[2003] 2003/6/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期错峰办税的温馨提醒 2014/3/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18年6月份申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8/5/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春节期间发票有关事项及2月份申报期 2010/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