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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11月申报期及入库期顺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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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调休放假的通告》(京政发〔2014〕32号)的放假安排,11月7日-12日我市调休放假,11月纳税申报期和入库期按休假天数相应顺延。调整结果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2014年11月原申报期及入库期为1-17日的各项税费,纳税申报期及入库期均顺延至21日结束。
  其中,因系统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抄报税时限仍截至17日,17日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否则将影响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8-2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不按照逾期申报处理。
  二、资源税的申报期及入库期原为1-10日,2014年11月份顺延至14日结束。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期仍维持11月30日不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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