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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4]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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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94号),鼓励和扶持我省特色出口产业集群发展,规范出口基地培育、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促进出口基地快速健康发展,打造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在同类产品中生产和出口规模居全省前列,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带动效应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认定出口基地,每2年申报、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负责省级出口基地的认定命名。各级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出口基地的推荐、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省促进出口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省政府商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出口基地培育工作,负责申报推荐国家级出口基地,对省级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和管理,指导市、县级出口基地培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出口基地相关工作,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建设市级出口基地,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努力将产业优势转化为出口优势,加快形成特色出口基地。
  第五条 对认定的省级出口基地,可推荐申报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等国家级出口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出口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出口基地管理机构,有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培育方案,有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出口规模领先。基地内相关产品出口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占全省同类产品出口总额的30%以上。
  基地内相关产品出口规模占比未达到30%的,机电和高新技术类产品年产值须在15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农、轻、纺、化、医、新材料、五金、建材等产品年产值须在10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年营业收入须在3亿元以上,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服务体系健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立,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完善,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认证注册、品牌培育、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公共培训等方面能为出口基地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四)带动作用明显。出口基地内有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龙头企业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有明显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有自主品牌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有完善的自主营销网络,在优化出口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制定行业标准、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依法依规经营。出口基地相关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出口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产业现状、产业优势、发展前景、产值、出口规模、企业数量,产值和出口规模在全省同类产品中所处的位置,主要骨干企业及其出口情况。
  (二)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出口基地培育方案,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出口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和出口基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三)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产品设计、试验检测、认证注册、技术研发、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市场营销、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供应链管理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服务平台项目单位与所在地商务部门和企业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服务平台实际开展服务情况。
  (四)龙头企业情况。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包括自主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建设、境内外商标注册、产品国际认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保护知识产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五)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商务部门研究评审,提出意见。
  第十条 省政府商务部门成立出口基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政府商务部门将评审意见报请省政府核准,由省政府认定命名。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出口型项目引进、出口基地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口基地考核工作,就管理机构、政策措施、平台建设、出口规模以及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出口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商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基地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出口基地对规划和重要出口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政府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政府商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认定的出口基地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严格兑现奖惩。对考核优秀的出口基地在品牌培育、平台建设、进口贴息、出口信保、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先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出口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出口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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