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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评协[2014]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3
实施时间: 2014-9-23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1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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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宣传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形象,表彰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显著成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海南省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暂行办法》。本办法于2014年8月29日经各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暂行办法》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海南省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宣传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弘扬正气,激励先进,对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以及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显著成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表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职业道德、业绩贡献等作为评选主要内容。
  第三条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安排由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
  第四条 在本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资产评估事业,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关心和支持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三、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谨慎、勤勉尽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荣誉;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和实务水平、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工作业绩突出,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七、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优秀注册资产评估的评选:
  (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
  (二)在评选期内受到执业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在评选期内有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的,如未交纳会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等。
  第七条 原则上评估机构拥有注册资产评估师5名的可推荐候选人1名,10名以上的可推荐候选人2名。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候选人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和候选人名额分配,评估机构组织员工进行民主评选候选人,由所在评估机构向省评协推荐,并填写相关推荐材料。
  (二)资格审查。省评协对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事迹材料、获奖证明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参选候选人。
  (三)投票。投票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投票两部分组成,选票由省评协发放。机构权重40%,个人权重60%。【计分方法:机构权重得分=个人得票数÷有效选票总数(机构投票)×100×40%;个人权重得分=个人得票数÷有效选票总数(评估师投票)×100×60%】
  收回的有效选票没有达到所发放选票的2/3,取消当次评选。
  (四)公示。当选候选人得分应达80分以上,当选比率不超过参选候选人总数的30%,按投票得分高低先后选取。当选候选人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省评协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条件的,应取消当选候选人资格。
  (五)批准。将公示无异议的当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九条 省评协对当选的人员颁发“海南省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证书,并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海南省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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