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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2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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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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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3]2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535元/人.期。其中,理论培训费240元/人.期(32课时,7.5元/人课时);实验(习)操作培训费152元/人.期(16课时,9.5元/人课时);理论考试费48元/人科(1科);实验(习)操作考试费95元/人科(1科)。
  二、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并使用税务票据。
  三、举办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7.5元、实验(习)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9.5元的标准扣减培训费。考试科目未达到2科的,按理论考试每人每科48元、实验(习)操作考试每人每科95元的标准退还考试费。
  四、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证书费用,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
  五、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培训考试费。应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 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自2013年7月1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两年。如需继续开展培训考试的,应在培训考试办班2个月前,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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