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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征求《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3]1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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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泉州、龙岩、南平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乘客、货主和机场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6]511号)执行7年来的实际情况,我们对《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13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方福东
  联系电话:0591-87814935 传真:0591-87852113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8日
  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民航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民航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从事民航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在其主业范围以外,根据旅客或货主的要求,为旅客或货主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五条 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区分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小、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大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机场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由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有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保管费、叉车服务费、重装板箱服务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行李打包费、出售包装箱(袋)价格、行李寄存费、行李搬运服务费、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货站处理费是指机场货站对出港和进港货物、邮件进行配载、分检和在规定时间内的仓储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的统称。
  货物装卸费是指机场货站为货主或货物代理公司的货物堆放、装卸、搬运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货物保管费是指机场货站为货主或货物代理公司进出港超过保管期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叉车服务费是指应货主或货物代理公司的要求,提供叉车进行货物装卸、位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重装板箱服务费是指机场货站应客户要求,对已按照配货计划预先装配在平板车或集装器上的货物进行重新装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行李打包费是指机场应旅客要求,对不符合民航规定的行李、货物进行改装、打包或加固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装箱(袋)价格是指机场按规范要求为旅客有偿提供的包装箱(袋)价格。
  行李寄存费是指机场候机室提供场所为旅客寄存保管行李所收取的费用。
  行李搬运服务费是指机场工作人员接受旅客委托,为旅客提供行李搬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是指机场公安部门为方便丢失或忘记携带身份证、机票填写错误以及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旅客乘机,制作并提供临时身份证明(含照像、传真、制作证件等)或出具证明(含照像、制作证明等)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是指机场安全防范部门为方便机场相关协作部门的人员和车辆出入机场安全控制区提供证件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利润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 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新增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并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收取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三条 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应向旅客和货主公布收费标准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6]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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