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发证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煤安监函[2013]65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363号)核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262号)的规定执行。
  二、考试费中已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安全资格证书工本费,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6月9日止。
  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363号)同时废止。
  四、你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证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考办[2007]12 2007/8/1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财考办[2012]11 2012/10/14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财会字[1987]17 1987/3/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 浙财会[2010]19 2010/3/30
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 劳人干[1988]12 1988/3/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 新政办发[2002] 2002/11/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 黑财会[2010]15 2010/6/1
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及扩 2008/8/3
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财会[2002]1009 2002/1/28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财考[2001]12号 20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