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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发证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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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煤安监函[2013]65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363号)核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262号)的规定执行。
  二、考试费中已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安全资格证书工本费,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6月9日止。
  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363号)同时废止。
  四、你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证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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