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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3]38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3
实施时间: 2013-9-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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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规定的要求进行。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要在前阶段各校毕业生代办费结算、清退自查基础上,以及9月份新生入学前后向各校发出政策提醒函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将社会反映的教育收费热点问题和政策执行中薄弱环节作为检查的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提高工作实效。
  二、检查组织与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辖有关规定开展重点检查。省物价局将选择2个设区市的部分学校实施重点检查,各设区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部分学校实施重点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和跟踪落实举报情况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注重整改与规范。对各类学校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督促学校边查边纠,及时整改规范;对学校违法违规多收学生的费用,一律要求学校限期公告退还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四、做好调研与总结。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各市(县、区)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一个典型案例报送设区市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应于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一个典型案例报送省物价局价监分局(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室),以便我局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联系人 :江玲 、汤凌飞 联系电话:0591-87814624
  传 真:0591-87848601 邮箱:jl9116036@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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