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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4]4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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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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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1日
  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偿还主体,承担转贷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当年发行额度。
  第五条 各市(县)政府及省直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转贷资金额度内,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部门)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地区(部门)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后,制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建议,上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协商确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
  第二章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财政部不迟于地方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八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省财政厅指派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省财政厅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3年、5年、7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1‰。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将发行费足额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款足额入库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发行款中转贷各市(县)政府的资金划入相关市(县)级财政国库;转贷省直部门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及利息由省财政厅统一代办偿还。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将本地区(部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知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将本地区(部门)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省级财政国库,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国库缴入还本付息资金的,由省财政厅采取省级财政垫付资金方式代为偿还。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各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省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省直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向省级财政国库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省财政厅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省级财政为各市(县)垫付的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省级与各市(县)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为省直部门垫付的资金和罚息在省直部门尚未执行的预算资金中扣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法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部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及省直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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