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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4]3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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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共性、公益性投入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速。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本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选定及评审机制,加强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降低管控风险,保障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推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支持省相关“服务业发展4年行动计划”列明的省重点指导推进项目及省、市政府共同确定的特定项目建设。
  (一)服务业集聚区。对省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区域性会展场馆服务功能提升项目建设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金融服务业。对经省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各市引进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总部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
  (三)电子商务。对经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共享信息平台等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省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应用、传统商业营销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给予资金支持。
  (四)新型商品市场体系建设。重点对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项目投资额较大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大型消费品市场、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现代技术进行电子商务平台、信息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结算中心、商品展示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废弃物处理中心等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公共设施功能提升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社区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连锁菜店等便民服务网点的信息化等公共设施投入给予资金支持。
  (五)现代物流业。对省服务业或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标准化托盘等项目建设;物流企业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数据交流、货物跟踪等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小微商贸企业。一是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专项信贷工程。对列入省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计划的新业态小微商贸企业获得专项扶持贷款的给予贴息或补助。二是支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计划的市级以上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信息资源整合,服务功能提升等项目建设给予支持。三是支持品牌展会。对举办和承办突出地方特色,具有明显影响力的省级以上品牌展会,给予资金补助。
  (七)旅游业。对列入省重点支持范围、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旅游重大项目的公共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旅游网站建设,重点旅游产品宣传促销等项目给予补助;对“引客入辽”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的旅行社给予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认证的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提质升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文化产业。对省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设施投入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文化创意设计和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类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打造演艺联盟,举办文化会展等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
  (九)重点服务业企业。对省政府表彰或授权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的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信息技术和科技服务、中介服务、家政、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等服务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十)其他。对省、市政府共同确定的特定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方式管理。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外,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4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补助,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4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项目贷款(一年期以上)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每个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定额补助、一次性奖励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与各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市也要相应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初拨付各市,由市统筹管理,具体项目由市负责审定,市对下不得切块分配。
  第十一条 各市在项目审定过程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平的原则,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指导,建立完善项目筛选、检查、评审、中介审计及公示制度,切实保证项目安排公正规范,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计划审核制度。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省相关“服务业发展4年行动计划”及本地实际,在本办法明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批复后各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计划应包括:省、市及市以下财政资金具体安排计划,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结构(支持环节项目投资总额;自筹资金;其他社会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其中省补助资金和市及市以下补助资金)等。
  项目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含获贴息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的支出,不得纳入支持环节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并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明确具体项目支持环节、支持标准,规范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须报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考核清算
  第十六条 年终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进行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营业税(含营改增,下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下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市服务业发展资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省服务业委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项目建设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由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营业税增幅低于10%的,省财政将全额扣回已下达专项资金;对未按省批复项目计划执行的,省财政将等额扣回已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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