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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4]35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7-2
实施时间: 2014-7-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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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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