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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教[2014]37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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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研究生奖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规范各项奖助政策的工作程序,提高奖助政策公开透明度,保障奖助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各高校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高校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工作,配备与本校研究生培养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创新工作模式,严把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三、各高校要积极拓宽研究生奖助资金来源渠道,按规定统筹利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投入。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
  四、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使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让全社会理解支持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工作。各高校必须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按研究生的培养层次、类别、专业列出学费标准,列明国家和本校各项奖助项目、奖助比例和奖助标准,供学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参考。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介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寄送介绍研究生奖助政策措施的详细材料以及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研究生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告知学生已确定将获得的奖助项目和额度。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7月9日
  附件1
  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有关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高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5月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省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全省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按程序下达指标文件。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省市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和教育部门、省属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有关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省属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省属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不得高于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不得高于每生每年12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省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每年8月31日前,省属高校将本校学业奖学金发放情况(包括人数、等级、标准等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市财政对本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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