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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农[2014]40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6
实施时间: 2014-7-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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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经与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技推广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技推广单项技术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效果突出、先进适用、影响较大,需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实施,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原则。
  (一)突出扶持重点。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农业重点项目,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统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措施,择优立项扶持。
  (二)突出生产应用。重点解决农业生产中瓶颈制约因素和薄弱环节,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的同时,注重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培育新型推广主体,创新推广手段与形式,提高推广效率。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的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储藏、包装的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技术。
  (四)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推广和示范农业技术,发挥其社会化服务职能和作用。
  (五)其他需要推广的农业技术。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管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以上农技推广资金规模,结合以前年度延续扶持的推广项目,组织省直农口相关部门补充申报新增推广项目。新增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当年及今后几年内省重点推广的项目计划。省直农口相关部门据此将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统一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下发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
  第九条 各市财政接到省财政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后,会同同级农口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县、区进行项目申报,并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联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
  第十条 省直农口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推广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市。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项目实施地点和规模、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年限、资金使用计划、保障措施等。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农口相关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形成当年省级农技推广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直农口相关部门为本系统组织实施农技推广项目的牵头部门,与市、县级农技推广部门签订项目协议,明确技术内容、实施地点和规模、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各方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技术推广,在示范区采取集中办班、现场指导、编发技术资料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和农民(户)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下发的实施方案,规范合理使用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技术档案,采用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注重技术集成与创新,注重点面结合,多层次结合和产学研结合,通过建立示范样板或展示基地、召开现场观摩会和举办培训活动等,加快技术推广应用进度,发挥项目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技推广资金的监管,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农口相关部门依据各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按照业务归口,分别提出由本部门及行业主导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申请,省财政据此下达资金指标,其中:下达各市的资金,由各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相关县(市、区)和市直农口相关部门;下达省本级的资金,由省直农口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推广内容与措施,结合项目执行进度拨付。
  第十七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服务)后补,以及现金或实物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可根据补助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农技推广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和绩效评价。省财政会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制定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指标,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及效益等纳入验收和绩效评价范畴,验收和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十九条 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应强化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于年末完成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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