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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3]4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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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精神,现将我省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降低1.44分钱;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每千瓦时0.4304元(含脱硫电价)。
  二、燃煤机组脱硝加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调整后为每千瓦时1分钱。
  三、实行燃煤机组除尘加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给予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支持。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5分钱。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六、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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