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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3]15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2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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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我省2013年起设立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现将《辽宁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推动辽宁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是指我省工业企业依法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联合设计等方式向省内转移技术的行为。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其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主要范围:
  (一)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二)从海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随技术引进进口必需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专用软件和样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项目,按确认的引进技术支付金额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配套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主导产业政策;
  (二)企业申请年度前三年内引进的技术并已形成产业化;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四)海外技术让与方与省内受让方没有关联;
  (五)引进技术支付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六)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具备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防伪标识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六)技术进口合同或商务合同(复印件);
  (七)外汇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引进技术项目款项支付凭证;
  (九)引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和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十)能够反映项目单位研发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业直接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工作小组赴技术让与方和受让方进行核定。
  审核主要内容:
  (一)项目真实合法性。组织相关机构对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合同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二)项目水平和档次。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引进海外先进技术须真实有效,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三)引进技术支付金额。对于合同中引进技术支付金额明确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助;对于合同中同时有设备引进、技术引进及其他内容,引进支付金额不能明确区分的,组织相关专家对技术引进支付金额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共同提出项目支持意见上报省政府,并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联合印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核定后的补助金额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由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引进技术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体系,建立对引进项目的财务审计与项目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招标、考察、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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