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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2]4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0-16
实施时间: 2012-10-1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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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与要求,我市认真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落实就业促进和技能提升等各项工作,全市就业总量和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就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一)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形势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组织、资金安排、政策落实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市政府将继续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通报就业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二)认真做好失业调控预警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应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合理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岗位流失情况。
  (三)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期内可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确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企业,除第四十二条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减外,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未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
  (四)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制定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企业缴费费率下浮20%左右。
  (五)鼓励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经认定,对困难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对组织职工开展《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职业技能晋级培训的,由市政府按照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六)发挥培训促就业的效用。继续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4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46号)各项规定。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认真做好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重点支持就业率高的定点培训机构。
  (七)推进特色产业职业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之外自行确定具有本地区产业特色的培训项目和组织方式。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特色产业培训的开展情况,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或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同级政府已支付相应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特色产业培训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八)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加快推进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满足本地区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对同级政府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市政府出资支持自主开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四、实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实行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扶持对象扩展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全体创业者(以下称初次创业人员)。按规定全面落实促进自主创业的各项税收、收费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人员,3年内不收取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初次创业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创业经营实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上述补贴。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一)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采取政府投资、民办公助等方式,广泛建立和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市政府将适时认定一批示范性强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予以适当补助。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面向所有初次创业人员大力开展创业孵化工作,通过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服务,帮助初次创业人员成功开办经营实体,扶持创业经营实体成功起步发展,由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由市政府一次性予以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助。
  五、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二)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全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下同)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储备计划、“三支一扶”、就业见习、就业实训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服务期内被聘用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大财行〔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期限视同工龄。
  (十三)有效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经认定就业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和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发岗位有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围内,实行“兜底”安置,确保毕业年度全部实现就业。继续按规定落实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援助政策。正在享受“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十四)稳妥推动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征地征海前期应制定就业促进方案,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在安排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将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要统筹安排一定的场地用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或失地失海人员创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失海人员依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建厂、兴办企业。在被征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失地失海人员。鼓励失地失海人员参加订单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首次参加订单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参加培训期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对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六、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十五)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重点扶持家庭保洁、家庭护理、病患陪护、接送、家庭咨询和家庭教育等类型的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失海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残疾人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购买的雇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职工意外伤害等类商业保险金额的50%给予商业保险补贴,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工资补贴,可根据企业规模和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引导家庭服务业发展壮大。市政府制定我市家庭服务业项目补贴目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列入目录中的家庭服务项目给予适当的补贴;制定我市家庭服务业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并列入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市政府根据办学规模、社会信誉、吸纳就业等情况,参照《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每2年认定一次“大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每次认定不超过5户,每户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政府定期评选“家庭服务业就业明星”和“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先进企业”。吸纳就业先进企业在评选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
  十七)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继续深化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和制度“六到位”;制定服务工作规范,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全面推进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为劳动者提供精细化、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劳动者认清就业形势积极就业,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和制定全年用工、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对口劳务合作、联合举办招聘会等方式,努力解决地区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八)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市场要素。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创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细致摸清人力资源底数,提前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市场要素配置,实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十九)本意见所涉及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以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本意见涉及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就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补贴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本意见出台后,市政府颁布的原促进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除本意见第二条涉及的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外,其余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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