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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3]4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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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29日
  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民航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从事民航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五条 民航延伸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机场经营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除国家管理以外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具体项目如下:
  (一)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包装费、出售包装箱(袋、膜)等相关辅料价格、叉车服务费、货物保管费、重装板箱服务费;
  (二) 旅客运输过程中的行李打包费、出售包装箱(袋、膜)等相关辅料价格、行李寄存费、行李搬运服务费、贵宾室服务费、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
  第七条 货站处理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对出港和进港货物、邮件进行配载、分检和规定时间内的仓储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的统称。
  货物包装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应客户要求,对不符合民航规定的货物进行改装、打包、加固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出售包装箱(袋、膜)等辅料价格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应客户要求,有偿提供包装行李的箱(袋、膜)等辅料的价格。
  货物装卸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为客户的货物堆放、装卸、搬运等提供人工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叉车服务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应客户的要求,提供叉车进行货物装卸、位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货物保管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为客户进出港超过保管期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重装板箱服务费是指机场或民航运输企业所属货站应客户要求,对已按照配货计划预先装配在平板车或集装器上的货物进行重新装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行李打包费是指机场应旅客要求,对行李、货物进行改装、打包或加固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李寄存费是指机场候机室为旅客寄存保管行李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李搬运服务费是指机场工作人员接受旅客委托,为旅客提供行李搬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贵宾室服务费是指机场为进入贵宾室休息的旅客提供温控服务、免费供应茶水、收看电视、阅览报刊杂志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是指为方便乘机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原有效身份证件破损、过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旅客(港澳台除外)乘坐国内民航飞机,当事人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审核通过后,由服务提供单位进行临时身份证明制作相关服务(含照像、传真、复印、制作证件等)所收取的费用。
  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是指机场安全防范部门为方便机场与机场运营有关的人员和车辆出入机场安全控制区而为其办理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含照相、复印、证件过塑、护套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条 各民用机场经营者新增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并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收取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需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二条 各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落实阳光收费,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6]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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