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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海关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24
实施时间: 2014-10-24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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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是有效落实海关总署和青岛海关党组关于简政放权工作思路,深入推进探索通过行政委托、行政指导及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部分海关事务向社会组织转出要求的重要举措,自2008年试点以来,青岛海关已先后与山东省内规模大、资信好、业务能力强的30家社会中介机构(详见附件:社会中介机构海关备案库名单)进行了有效的合作,显著促进了稽查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也为社会中介机构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平台。为适应海关稽查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拓展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范围,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吸引更多更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现面向社会选择符合海关资质要求、有合作意向的社会中介机构与青岛海关开展合作,协助实施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资质要求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2013年度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海关评审程序
  (一)海关与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实地调研查看、当面沟通交流等方式开展双向选择;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青岛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后确定为协助稽查工作中介机构,列入海关备选库。
  三、中介机构需要向海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青岛海关稽查处 郝晓红 办公电话:0532-82955972
  青岛海关稽查处 杨惠峰 办公电话:0532-82955979
  (二)联系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二路2号1303室 青岛海关稽查处
  邮编:266002

相关附件:
社会中介机构海关备案库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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