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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3-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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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费,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24000元/全程.生)、10000元(30000元/全程.生)的标准,由各普通高校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下同)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厦门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在不突破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其自主确定,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各高校根据其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各有关高校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合理定费,不得因相互攀比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以上收费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由学生按学年缴纳,也可由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培养期间一次性付清全程学费。
  五、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办理。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执行上述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政策时,要根据相关规定研究落实研究生的奖助学政策,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切实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七、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高等学校和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收费申报和备案工作,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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