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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24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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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菲律宾首都银行泉州分行,福州各村镇银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基础金融服务项目,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第1号令)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企业减负办、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详见附件)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67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邮电费标准的复函》(闽价〔1996〕函54号)、《福建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20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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