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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3-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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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仲裁服务收费的请示》(厦价服[20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将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出台后,我省未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012年省财政厅、我局公布的2011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仍公布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项目,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不能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4〕费498号)的规定,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局之前出台的与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应予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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