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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4]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21
实施时间: 2014-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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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实施新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 3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 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 3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拟作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
  (四)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情节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和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
  二、对省、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采取办公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讨论,办公会议的程序、成员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现行会议制度执行。
  三、本通知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2001年8月1日发布的《福建省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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