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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4]1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4
实施时间: 2014-4-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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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攻坚之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法治福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意识,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大局的效应。今年5月1日是《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的纪念日。《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是制定价格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价格管理、实施价格调控、开展价格检查等一系列价格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制定实施,是我国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活动,现将纪念宣传系列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纪念宣传方案
  遵循“隆重、热烈、简朴、适度”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实事,务求使宣传方案富有特色、重点突出。方案既要有《价格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内容,又要大力宣传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治价、规范政府自身价格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工作,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价格法规政策、更加支持价格工作。
  二、精心组织纪念宣传活动
  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由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各项纪念宣传活动,抓早抓实各项准备工作。既要组织开展日常宣传活动,又要组织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效果好的集中活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进一步加强与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联系,善于借力借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全省各级价格部门的宣传活动相对集中安排在4月15日到5月15日期间进行。
  三、活动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一)强化价格系统干部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能力。要组织重要价格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抓好重点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依法治价能力。价格系统干部要在实践中积累宣传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宣传能力,把掌握的价格法律知识传播给社会。
  (二)与时俱进运用各种传媒工具,借力推进价格重点工作。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电子通讯、新闻媒体,包括官方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作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价格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群众关注的民生价格与收费的相关政策;要结合当前和今年的价格工作任务,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征集公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在系统内增强凝聚力、在全社会扩大价格工作影响的实效。
  (三)围绕民生热点与群众建立纽带,努力化解社会价格矛盾纠纷。要及时发布价格政策信息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可以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印发宣传材料,接受现场举报、投诉,邀请主要媒体报道或联系悬挂横幅、气球标语、彩旗标语、宣传牌;可以选择价格工作联系点进行走访座谈;可以开展局领导接待日和在线访谈活动,在价格部门与群众之间建立起桥梁纽带;开展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价格监督检查,通过电视、广播或报刊曝光典型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震慑价格违法者,展示价格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本通知所附《省物价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方案》,各地可以作为参考,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纪念宣传活动。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活动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总结,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将本市(区)的活动开展情况于今年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综合与法规处。
  附件:省物价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方案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4月4日
  附件
  省物价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方案
  一、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它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活动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总负责,局办公室、综合处、价格协会秘书处牵头,其他处室单位共同做好本次纪念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宣传活动的主要形式与分工:
  (一)下发开展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部署全省价格系统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承办处室:综合处)
  (二)编写热点价费政策解读材料,并提供给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具体分为12个方面的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处室对口提供材料)
  1.关于政府定价目录解释。(承办处室:综合处)
  2.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承办处室:综合处)
  3.关于平价商店建设。(承办处室:综合处)
  4.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承办处室:商价处)
  5.关于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承办处室:服务处)
  6.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承办处室:服务处)
  7.关于停车场收费监管。(承办处室:服务处)
  8.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承办处室:医药处)
  9.关于同一种药品在医院和药店价格不一样的原因。(承办处室:医药处)
  10.关于我省新出台的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政策。(承办处室:收费处)
  11.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承办处室:认定局)
  12.关于市场价格监管。(承办处室:检查分局)
  (三)召开新闻通气会,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举行热点价费政策解读和发布民生价格信息。(承办处室:办公室、综合处、监测中心)
  (四)撰写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宣传通稿,以局主要领导名义在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承办处室:综合处、办公室)
  (五)与人民网、新华网合作,开展局领导视频在线访谈,权威解读热点价费政策。(承办处室:办公室牵头,机关党委等相关处室配合)
  (六)在《福建物价》上设立纪念《价格法》专栏,在全省价格系统内开展专题征文活动,每个设区市提供不少于2篇专稿文章。(承办处室:价格研究所、价格协会秘书处)
  (七)编印《价格法》及热点价费政策宣传小册子。(承办处室: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提供材料)
  (八)五一节前夕,举行《价格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分发宣传材料,接受现场投诉,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价格问题。(承办单位:办公室与福州市物价局共同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九)联系悬挂横幅、气球标语或宣传牌。拟在城市街道、广场、学校、医院、景区和本局大楼悬挂。(承办处室: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通过移动通信平台或者网络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发送统一内容的价格公益宣传信息。(承办处室:办公室、综合处、价格协会秘书处等)
  (十一)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以图文声像并茂的形式进行价格普法并征集公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处室:办公室、监测中心、协会秘书处、综合处)
  (十二)结合全省系统宣传信息培训会,进行价格宣传动员和价格普法学习。(承办处室:办公室、培训中心、综合处)
  (十三)开展价格宣传下基层活动,省、市、县三级联动,邀请地方主流媒体参与,集中宣传各级价格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承办处室: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十四)与地方税务部门联合开展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专题宣传活动。(承办处室:综合处)
  (十五)结合“五一”劳动节,组织开展以纪念《价格法》冠名的文体活动。(承办处室:机关党委、工青妇组织)
  三、全省统一的宣传标语:
  (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六周年
  (二)依法治价 公正履职 情系民生 共筑和谐
  (三)稳定价格水平促进发展 维护价格权益服务民生
  (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 努力优化“四个环境”
  (五)全心全意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服务
  (六)实行明码标价 制止价格欺诈
  (七)良好的价格秩序 你我的共同愿望
  (八)当您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12358
  (九)推进阳光价费 维护价格秩序
  以上标语供开展宣传活动时参考。
  四、全省统一的宣传短信:
  福建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依法治价、服务民生的理念,致力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深化价格改革、服务“四个环境”建设。当您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12358,当您遇到价格纠纷时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让我们共同推进“阳光价费”,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打造和谐的法治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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