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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4
实施时间: 2014-4-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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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通信函[2014]32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6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即将到期,经研究,同意我省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具体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28号)的规定,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理论科目每人每科17元;技能操作科目每人每科12元,今后国家如有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按照福建
  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闽价费〔2009〕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鉴定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及设备、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他组织考试管理的必需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你局收到本复函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制度。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4年4月4日起执行,收费有效期3年。收费有效期满,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福建省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分类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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