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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4]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8
实施时间: 2014-4-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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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函》(闽电函〔2013〕245号)收悉。根据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及安装费用变化情况,决定降低用户端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及迁移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装在电力用户端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用由用户承担,由供电企业按招投标程序统一购置并负责安装、调试和运行管理。供电企业向新装用户收取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轮换)费、安装调试费、测试费、施工费、运杂费、辅助材料费等调整为3000元/户。如由于用户原因引起的终端设备迁移,由供电企业负责迁移、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工作,用户应向供电企业一次性缴纳1500元迁移费用。你司应严格执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费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资金的收支情况。
  以上收费标准调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4〕商28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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