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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5-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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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福建老年大学继续保留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委老函[2014]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福建老年大学继续执行原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普通课程收费标准
  包括保健类、美术类、声乐类、文史类、语言类的收费标准为80元/人.门.学期。
  二、特殊课程收费标准
  (一)舞蹈类收费标准为100元/人.门.学期。
  (二)实用技术类收费标准为130元/人.门.学期。
  (三)乐器类
  1.电子琴、二胡、古筝、古琴等收费标准为130元/人.门.学期;
  2.钢琴课程收费标准为200元/人.门.学期。
  三、有关要求
  (一)我省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根据闽政〔200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二)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老年大学课程分类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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