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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1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21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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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下同)收取。除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地产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土地使用权
  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其他情形的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拆迁安置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六、地产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当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实地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代办产权过户;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提供其他与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的服务。
  七、地产交易机构应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管。地产交易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并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九、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14年6月1日以前仍按省物价局闽价服〔2012〕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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