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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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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一律取消。各地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
  二、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和我省公布之外间接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或者今后国家和省对涉煤收费政策有调整的,要以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为准。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或变相继续收取。
  三、涉及煤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规范管理、收费公示、企业自主选择、自愿有偿、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原则。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阳光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范要求,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对应当公示的收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违反资金使用范围、未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福建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日
  附件
  福建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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