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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归档调整我省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10
实施时间: 2014-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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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相关高等院校:
  为了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我省对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进行了分类归档调整,现经省政府同意,对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作分类归档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的学费标准,一般专业由3000元/生·学年调整为40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由4000元/生·学年调整为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由6000元/生·学年调整为7000元/生·学年。学校另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重点学科可在上浮3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各有关高校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闽台合作办学、软件专业等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学校,其学分制学费可在不高于省定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制定不同专业按学分收费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学校应继续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落实奖、助、贷、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困难学生就学保障制度,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
  五、上述学费归档调整后,各相关高校要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请各相关高校和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六、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各项乱收费。学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并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各有关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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