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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4]19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16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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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保电价管理
  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省物价局通知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省电力公司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项考核
  (一)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我省考核限值要求。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考核限值的,不予没收环保电价款;超过考核限值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排放限值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
  对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可免于罚款,但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二)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执行以下考核限值(均指折标浓度):
  1.脱硫电价
  2014年7月1日前已投产的除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外的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100mg/m3;
  2014年7月1日前已投产的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200mg/m3,2016年1月1日起,考核限值调整为100mg/m3;
  2014年7月1日后新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50mg/m3。
  2.脱硝电价
  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100mg/m3。
  3.除尘电价
  2014年7月1日前已投产的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30mg/m3(福州、三明主城区为20mg/m3);
  2014年7月1日后新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考核限值为20mg/m3。
  (三)不得设置烟气旁路。设置烟气脱硫旁路的,没收相应脱硫电价款。
  (四)国家或省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新规定的、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标准发布调整时,考核限值和排放限值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三、确定相关数据
  燃煤发电企业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提供发电企业DCS和CEMS主要参数等相关数据,并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提供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时段所对应的上网电量;省环保厅结合上传至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数据、省电力公司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日常环境监察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考核限值的时间段、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时间段、经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及相应的上网电量等,于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物价局。
  四、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
  省物价局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省电力公司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缴交环保电价罚没款
  燃煤发电企业在收到省物价局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环保电价罚没款足额汇入省财政厅专项账户。
  六、燃煤发电企业要切实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运行管理,确保烟气CEMS的正常可靠运行,监控数据真实有效,数据传输及时稳定。
  (一)燃煤发电企业应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安装运行维护烟气CEMS,不断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烟气流量测定误差大的点位,要调整监
  测位置,或将流速单点测量改造为多点测量方式。
  (二)燃煤发电企业对烟气CEMS日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质量负责,可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运行维护相关设备。出现CEMS故障、数据无法正常传输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异常期间,没收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对存在人为导致异常情况的,并从重处罚。
  (三)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烟气CEMS比对监测或校准校验不合格、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等情形,对核实认定的问题时段,没收环保电价款,对存在人为导致数据失实情形的,并从重处罚。
  (四)燃煤发电企业应如实报备机组停产、启机、污染治理设施退出,以及烟气CEMS故障、维护和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异常情况,作为环保部门核定数据的参考依据。未如实报备的,按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十六条的“人为导致数据失实”情形处理。
  (五)所有燃煤电厂机组必须同步上传机组出力; 参与脱硝电价考核的发电机组,还需上传液氨流量、SCR入口的氧量、氮氧化物实测和折算浓度参数。
  七、以上通知内容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试行脱硝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硝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2〕9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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