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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5
失效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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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函》(闽海渔函[2014]115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2号)收费期限到期,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经研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等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等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若培训课时不足,培训单位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相对应的培训课程的平均课时费退还培训费。
  三、培训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发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四、实验(习)操作培训、考试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受训人员、考生自备。
  五、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考试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阳光收费”公示,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培训考试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附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

等级职务

船员

培训课时

培训费

考试费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二等职务

船员

360

50

1558

498

50

100

渔业船员

专业训练

100

30

648

300

50

100

无线电

话务员

120

60

718

578

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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