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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9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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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委《关于重新核定软考收费标准的函》(闽信函人事[2014]299 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244号)核定的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4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三年来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报考和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初级资格(2科)160元/生,中级资格(2科)170元/生,高级资格(3科)200元/生;采用计算机考试每生另加收60元。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包含上缴给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9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期满前30日内应根据报考人数及收支变化情况重新向我局申报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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