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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促进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14]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同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的相关资质,方可开展服务并收费,否则不得收费。
 二、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和车主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应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本着“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为不
 同性质的2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标准,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将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报送我局。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以辖区内检验机构服务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并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相邻地区同类服务收费水平等因素,在开展成本监审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的监管。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时,应主动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认真落实价费公示制度,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2015年1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20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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