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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4]2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7-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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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放开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13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服10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能权限尽快清理相关文件,已下放设区市政府定价的报关代理服务收费也要相应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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