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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4]22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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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实行流通加价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第二类疫苗流通加价率控制管理试行期间执行情况,现就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境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疫苗接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出厂价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第一类疫苗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疫苗的出厂(口岸)价格由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总经销企业,根据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自主确定。
  四、在尚未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前,维持现行以设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各设区市的具体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疫苗需求情况,选择特点相近或地域相邻的设区市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五、为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可靠,疫苗流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冷链的特殊要求。第二类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有符合冷链条件并具有经营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经营企业也可直送至疫苗接种单位。严禁采取邮寄等不符合疫苗冷链要求的方式进行配送。
  六、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本着既有利于保障群众接种需求,又有利于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流通,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进销加价率控制管理。计算公式为: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际购进价格×(1+进销加价率)。
  (一)各流通环节进销加价率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第二类疫苗,以中标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5%。
  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第二类疫苗,在实行以设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下,以中标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8%。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第二类疫苗,以购进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12%。
  (二)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经营费用,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第二类疫苗全程冷链直送至疫苗接种单位,其销售价格以中标价格为基础,流通全程按25%的进销综合加价率执行。目前,在我省实行以设区市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下,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将第二类疫苗全程直送至疫苗接种单位,其销售价格以中标价格为基础,流通全程按20%的综合进销加价率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进销加价率为最高控制加价率。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理制定本设区市的第二类疫苗流通各环节的进销加价率,并按照中标价格和规定的进销加价率确定并公布各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
  (四)疫苗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第二类疫苗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进销加价率向受种者销售:购进价格人份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加价率为25%,购进价格人份50—150元(不含150元)的加价率为20%;购进价格人份15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15%,但每人份疫苗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75元。
  七、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的服务价格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7〕137号)执行,即:疫苗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疫苗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再向受种者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疫苗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显著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八、各级价格、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加强对疫苗价格、质量和流通、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疫苗价格管理仍按照闽价医〔2012〕7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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