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14]3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闽价费〔2011〕277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就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收费标准680元/人.期,教材资料费136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236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除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培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 鄂财行发[2014] 2014/4/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函[2004] 2004/8/2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2014/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 宁财[综]函[201 2012/4/16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青财行[2014]16 2014/6/2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继续 辽价函[2011]13 2011/11/29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资格] 杭价服[2014]49 0001/1/1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23号 2014/1/1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丽财行[2014]30 2014/12/19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京财预[2014]14 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