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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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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14]3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闽价费〔2011〕277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就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收费标准680元/人.期,教材资料费136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236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除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培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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