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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9
实施时间: 2014-9-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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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食药监财函[2014]330号)收悉。鉴于我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考试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考试者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时,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三、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发证单位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费,但证书到期、变更、遗失、损坏需要换发新证的,可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四、上述考试费标准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部门的监督电话12358。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附件
  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级别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元/人、期)

考试科目(科)

考试时间

(分钟/科)

 

初级

 

药士(药学)

120

2

200

药士(中药)

120

2

200

药师(药学)

180

3

200

药师(中药)

180

3

200

中级

主管药师(药学)

240

4

200

主管药师(中药)

240

4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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