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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福建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价格评估等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认[2014]29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15
实施时间: 2014-9-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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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规定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从事相关价格评估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价格评估资质等级为乙级综合涉诉讼类,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
  二、凡在你公司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必须专职从事本公司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恪守执业道德,规范评估行为,不断提高评估质量,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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