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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3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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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申请核定福建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公消[2014]5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家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以及《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令第109号精神,凡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登记、认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可收取培训、考试费(考试费:是指由国家、省统一命题、出卷、改卷的考试收费)。培训、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试过程所消耗的材料费由培训考试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
  三、培训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发行的实际价格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发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四、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未组织考试的不得收取考试费。
  五、考试者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时,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六、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发证)收费,在国家未明确统一收费标准前,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闽价费〔2009〕5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培训费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具体依培训单位性质而定。培训费:属于社会化企业性质的使用税务票据;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使用财政票据。考试费全部使用财政票据。教材资料费:全部使用税务票据。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的,应依法纳税。
  本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暂定2年,届满前2个月,你单位应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附件:福建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表

序号

培训项目类别

培训(课时/人.期)

培训费(元/人.期)

考试费(元/人.期)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6

16

120

145

45

90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

16

16

120

145

45

90

3

电工、电焊、气焊、气割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

8

8

60

70

45

90

4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消防安全监测人员培训

50

130

350

955

45

90

5

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培训

30

50

225

400

45

90

6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监理、检测、维保等执业人员培训

30

50

225

400

45

90

7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保安服务公司)

16

16

120

145

45

90

8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负责人培训

6

6

45

50

 

 

9

社区居民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培训

8

8

60

70

 

 

10

社会单位员工培训

4

4

30

35

 

 

备注:1、培训、考试过程所消耗的材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2、培训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发行的实际价格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发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3、考试费: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国家、省统一命题、出卷、改卷的考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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