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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0-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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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天津海关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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