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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4]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20
实施时间: 2014-10-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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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兖矿集团,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1.严格控制新增煤炭产能。实施煤炭产能规模等量控制,按等量置换原则核准煤炭新增产能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升级、生产能力核定产能,下同)。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关闭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各市要制定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确保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
  3.加强生产能力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从安全生产管理入手,在煤矿生产能力范围内合理均衡组织生产,实现产销平衡,严禁超能力生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严禁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煤矿产能及生产情况,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信息变更的检查。对超生产(核定)能力生产行为予以依法处理,追究矿井负责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或矿井实际投资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没收超能力生产部分的产品销售收入。
  4.建立煤矿生产能力正常核定机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对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要及时组织审查核定;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的煤矿,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2015年年底前,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5.加大煤炭清费立税工作力度。对省政府批准的涉煤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未经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涉煤收费项目一律取缔;建立涉煤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煤炭企业税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各级、各部门清理违规征收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加快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煤炭税费征收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属自立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重复征收费用、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违规征收的,一律予以清理规范。
  6.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涉煤收费项目的要求,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7.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对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完成;对已完成治理并申请验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对环境工程验收合格、保证金已足额缴纳的,要及时做好保证金返还工作。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落实“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充分发挥保证金效能。
  8.加强对各项税费征收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煤炭企业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要依法征收税款。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项目、标准和方式进行征收,对已经明确停止和取消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立即停止和取消征收,坚决杜绝乱征收现象。
  9.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各市要切实加强对煤炭企业收费征收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及违规征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不合法、不合规的涉煤收费。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征收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税务、煤炭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征收项目注销和票据停供、清理回收手续,切实把清理规范涉煤税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对涉及违规违纪、需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纪律责任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三、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10.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58号),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培植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到2015年年底,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11.解决政策性破产煤矿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煤矿政策性破产的政策,确保煤矿职工生产生活稳定有序。要加快煤矿企业社会职能的移交,有关市政府作为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交接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协调接收工作,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监察。
  四、积极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12.推进煤炭产需市场化衔接。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强化供需双方战略合作,稳定和扩大煤炭市场份额。煤炭企业要加强与用户沟通,争取用户支持,实现风险共担、合作共赢;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加大煤炭洗选加工力度,为用户提供适销对路的清洁能源产品;加大市场拓展力度,稳定老用户,开拓新市场。
  13.加强电煤资源衔接及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加强对电煤资源衔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强化电煤供需衔接平衡,严肃合同的法律约束性,提高合同兑现率,确保电煤供应安全稳定;将电煤资源衔接及合同兑现情况与电力生产运行挂钩检查。鼓励电力企业高效就近用煤,实现供需双方合作共赢,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
  14.推进省内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和规范我省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山东(济宁)煤炭交易中心、鲁中煤炭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基本作用和目标任务。引导煤炭企业稳步推进煤炭现货、期货交易,培育我省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促进供需平衡。
  15.加强煤炭交易市场的监管。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细化我省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规划,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形式自愿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交易,统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市场建设标准、运作较好的煤炭交易市场在资源、运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运作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16.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现代煤炭清洁高效、就地转化项目,提高我省煤炭就地转化能力。已经核准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早日达产达效。正在前期规划的项目,要争取早日立项开工。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市场监管,严格限制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煤炭进入市场。
  17.推进煤炭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8号)要求,继续推进省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提高储备能力。加大对煤炭应急储备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有能力的煤炭生产、消费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按照《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运行[2011]996号)和鲁政办发[201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煤炭应急储备政策。
  五、督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18.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大力开展节支降耗、降本增效活动,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进煤矿升级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对困难煤炭企业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地质补勘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支持煤矿矿区棚户区改造,将符合条件的煤矿矿区棚户区改造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
  1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加快推进煤炭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发挥优势,整合重组煤炭资源勘探、煤矿设计、建设、装备制造与安装、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环节,建立独立法人实体的煤炭生产性服务业公司,打造煤炭企业技术咨询服务、设计建设与技术改造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专业化生产服务、经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商业模式,推动煤炭企业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向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驱动的集约式经济增长转型。支持国有煤炭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突破口,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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