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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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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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