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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3-6-22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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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海关关区内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加强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及海关总署2007年第43号公告等海关法律、规章,结合关区实际,特发布《成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该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海关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成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实施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年审管理,加强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2007年第43号公告,结合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理办法》已在成都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应每年按规定进行年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已在成都海关办理跨关区备案登记的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车辆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0日。
  第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由成都海关监管通关处办理。
  第四条 运输企业年审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书面年审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驾驶员守法经营情况;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上年度车辆运输区域及载货数量;
  (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提交本条第(四)、(五)、(六)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五条 运输车辆年审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原件;
  (五)如担保期限已满,需重新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或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提交本条第(二)项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运输车辆年审时,海关如认为必要可对车辆进行验核并征求现场海关意见。
  实行电子车牌管理的监管车辆在年审时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原件。海关应查询其载运和守法信息电子数据基础上予以审核。
  第六条 通过年审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在相关的证、薄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和其他违反海关相关规定情事,海关不予通过年审,并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第七条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在成都海关注册、备案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年审,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等上级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年审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船舶)年审申请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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